婚姻家庭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亮点一:多项民生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规定]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表示,在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方面,《法律援助条例》中涉及的比较少。“意见不仅扩大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范围,还提出要加强特定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重点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军属等重点人群的法律援助工作,深度和广度的拓展都超出我的预期。”陈光中说。
针对具体哪些情况可以纳入到法律援助范围,陈光中讲到,据了解,有些省份已就意见中提出的事项先行探索,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引发的侵权赔偿,未成年人教育权保护,婚姻家庭中离婚、虐待、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等,受援人可以就这些事项提出申请得到援助。
亮点二:建立值班律师制度,法援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
[规定]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解读]陈光中表示,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法院、看守所里,值班律师可以直接解答当事人的咨询,帮助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死刑复核是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关乎人的生命。”陈光中表示,过去死刑案件从侦查阶段开始到二审都有法律援助。但是死刑复核一直是内部审核。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允许律师参加死刑复核,但没说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此次将法律援助明确列入死刑复核,是非常重要的。同时,陈光中表示,现在刑事和解当中也非常需要法律援助,此次意见也纳入进来了。
亮点三: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
[规定]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开展试点,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解读]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潘剑锋教授表示,在申诉人员中,相当一部分经济比较困难,意见将这一群体的申诉列入法律援助范围,对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申诉有没有道理、是否合法、请求是否正当、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这些当事人可能不清楚。”潘剑锋表示,法律援助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请求给予支持,对提出不合理请求的当事人可以解释、讲道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息诉息访,对当事人和相关管理机构是双赢。
亮点四: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
[规定]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安排专业人员免费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拓展基层服务网络,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点向城乡社区延伸。加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建设。创新咨询服务方式,运用网络平台和新兴传播工具,提高法律援助咨询服务的可及性。
[解读]法律咨询是法律援助机构为公民提供法律帮助的基本形式,一直是法律援助的重点。2014年,我国共批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4万余件,同比增长7.3%。
潘剑锋表示,过去法律援助在偏远的基层地区和一些农村贫困地方很难覆盖到。此次意见提出法律咨询服务全覆盖,依托多种手段,特别是依托互联网、新媒体等形式,使法律援助面更宽,咨询方式更快捷,效果更好,切实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亮点五:市、县级财政将法援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规定]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市、县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
[解读]据司法部提供的数据,2014年全国法律援助经费总额为17亿元,比2013年增长4.8%。与去年办理案件数量同比增长7.3%相比,经费增长速度相对落后。同时,全国仍有9%的区县没有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到同级财政预算。没有充足的经费保障,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产生了一定制约,可喜的是意见有了突破。
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表示,意见当中提出中央财政要引导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力度,省级财政要为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特别是市、县级财政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提高办案补贴标准,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这对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