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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女性参政关键在提升女性参与决策比例

2015年03月12日 15:53         [关闭窗口]   [打印本稿]
 妇女参政,是妇女解放的重要标志。“促进妇女参政”已成近年来两会代表委员的热议话题,更是女代表女委员履职的不变焦点。在认真调研、精心准备的基础上,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教授今年再次提出“不断提高中国妇女参与权力和决策的人数比例的建议”。本文充分运用数据说话,在肯定中国妇女参与权力和决策所取得的一定进展的基础上,指出了中国妇女参与权力和决策的问题和障碍,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2011年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出了2020年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具体目标,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并逐步增加;国家机关部委和省(区、市)、市(地、州、盟)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数量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增加;县(处)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和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

  2012年颁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也提出了促进妇女参政的目标,如逐步提高女性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省、市两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成员和县级政府领导成员中各配备1名以上的女性;逐步提高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等。

  自实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特别是上述文件颁布以来,中国妇女参与权力和决策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还存在妇女参政比例相对较低、在决策中处于边缘化的状况等问题和障碍,中国仍需不断提高妇女参与权力和决策的人数比例。

  妇女参政有新进展

  ——各级妇女参政比例有所提高

  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3.4%,与十一届(2008年)相比提高了2.1个百分点,创历史记录。2013年选举的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女委员的比例为17.8%,比上一届提高了0.1个百分点,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全国政协女委员比例最高的一届。2009年省部级及以上女性领导干部占同级干部的比例为11%,比1999年提高了3.4个百分点;地厅级女性领导干部占同级干部的比例为13.7%,比1999年提高了3.5个百分点;县处级女性领导干部占同级干部的比例为16.4%,比1999年提高了1.4个百分点。2012年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为22.1%,比2000年提高了6.4个百分点。

  ——妇女参政的意识和能力有所增强

  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参政女性的政治参与意愿、能动性以及参与各种政治活动的比例都显著高于普通女性,并与参政男性无显著差异,甚至在某些方面强于参政男性;与普通女性和参政男性相比,参政女性具有相对较强的社会性别意识,对于妇女参政的态度也更为积极。

  ——普通妇女群众的参政意识和程度也有所提高

  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与2000 年相比,2010年妇女对政治事务的关注程度、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公益活动的比例以及参与社会组织的比例都有所提高,尤其是女性参加社会组织的比例甚至高于男性:参加社会组织的人员中女性占52.0%,男性占48.0%。

  参政障碍依然存在

  ——妇女参政比例相对较低、在决策中处于边缘化的状况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各层级各领域妇女参与权力与决策的比例距联合国倡导的30%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尤其是人大女代表的比例在国际议会联盟女议员排名的位次持续下滑,截至2014年8月1日的最新数据,中国位列第62位。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中的女性比例为15.5%,比上一届下降了0.7个百分点。处于权力和决策领域中的女性,其职务性别化的特点依然没有改变,女性担任正职的比例很低,女性领导的工作领域仍旧以教科文卫和群团组织为主。

  ——有关妇女参政的法律政策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法律政策中有关妇女参政比例的规定刚性不足、执行力不强,有关参政比例的目标值设定过低。比如2010年修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有关人大女代表比例的规定是“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这种原则性的表述,造成了执行的困难。法律政策中有关妇女参政比例的规定多是倡导性的而非强制性的,并没有规定达不到比例要求的惩罚和补救措施,这也影响了其实施效果。

  ——有关妇女参政法律政策执行的制度措施仍有待健全

  一是各地对妇女参政比例政策的解读存在差异,有关妇女参政的地方法规和政策文件存在很大差异,导致有关妇女参政的法律政策在各地的执行状况很不平衡。二是有关妇女参政比例的法律政策缺乏有效的配套措施。人大选举制度中有关候选人名额分配、选区划分、候选人名单排列等规则都有可能造成不利于女性候选人当选的结果。三是对女干部、特别是基层妇女骨干的培训工作尚显薄弱。培训工作存在针对性差、主流化程度低、培训经费缺口大等问题。

  ——社会文化环境中仍存在着不利于妇女参政的因素

  一是公众对妇女参政的认识仍有不足。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赞同“女性能力比男性差”“女性不适合当领导”等观点的比例均在10%以上,有近30%的公众不赞同“领导岗位上男女比例应大致相等”的观点。二是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给妇女带来的双重角色负担影响了妇女参政水平的提高。三是以男性为中心的政治文化对妇女参政产生负面影响。权力和决策领域仍旧以男性为主导,进入其中的少数女性很难适应,影响了其获得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

  四个重点促进参政

  ——进一步完善促进妇女参政的法律政策

  建议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时,规定更为具体明确的妇女参政比例要求,比例目标值的设定在考虑中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应向联合国倡导的30%的目标看齐,相关法律法规中应增加没有达到比例要求的补偿和惩罚性措施。

  ——进一步健全促进妇女参政的配套措施

  建议修正人大选举制度的规则,在名额分配、选区划分、候选人名单排列等环节使得女性候选人能够获得实际上与男性同等的机会。改革干部培养选拔的各项制度,充分考虑女干部的特殊成长规律和需求,实行男女平等的退休制度,为女干部更好地平衡工作与家庭创造便利条件。在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拓宽妇女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渠道。

  ——进一步加强各级女干部及基层妇女骨干的能力建设

  建议组织部门干部培训计划中将提高女干部参与培训的比例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如明确各类领导干部培训中女学员的比例;同时举办专门的女干部培训班,根据女干部的成长规律和需求设定有针对性的培训内容和方式;为基层妇女骨干创造更多的培训机会,增强其参政意识和能力。

  ——进一步为妇女参政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一方面要对各级决策者进行社会性别意识和妇女参政重要性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决策者促进妇女参政的意愿;另一方面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参政的意义,宣传妇女参政的正面形象和成功典型,提高公众对妇女参政的认识。

  (作者为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