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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取消“提倡一对夫妻一个孩”政策

2014年09月30日 16:39         [关闭窗口]   [打印本稿]

多数人熟悉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已经走进历史,按新修正的法规,我省目前提倡按政策生育,以改善人口结构。

日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针对市民关心的问题,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进行了解读。

还提倡“一对夫妻一个孩”吗?

解读: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中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和“对符合再生育条件而未生育子女的公民给予适当奖励”的条款。由于生育政策的调整变化,为体现与时俱进,倡导按政策生育,改善人口结构。符合再生育法定条件的夫妻,可以进行申请。

“感情孩”有哪些具体规定?

解读:目前,允许“单独”再婚家庭再生育一个“感情孩”的时机己经成熟,为此,新《条例》规定,对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家庭,在两种情况下允许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种情况为,再婚前双方分别已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第二种情况为,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此外,对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且均为农民的同胞兄弟照顾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政策延伸到城市。

在休假方面有新规定吗?

解读: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并且晚育的职工,享受原来只给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晚育假(增加60天)和男方护理假(15天)的政策,并且“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为方便晚育的独生子女父母休产假和护理假,取消了要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款。

而施行人工流产术的,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这一规定较原《条例》的休假天数有所增加。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咋变化?

解读:新《条例》延长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年限并提高了标准,将发放年限从截止到独生子女14周岁延长到18周岁,一次性奖励从1500元提高到2000元,按月发放的10元标准修改为“不低于10元”。并且扩大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的发放范围。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不予退回。

此外,为了解决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达到退休年龄后难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问题,修正案增加一项规定,即在独生子女父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给予帮扶和救助。

增加了哪些便民的措施?

解读:1.将原《条例》中到女方户籍地办理生育登记的限制性规定,调整为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夫妻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

2.将原《条例》中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妇女限期终止妊娠的规定修改为: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由本人自愿选择医学措施终止妊娠,不终止妊娠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辽宁还有生育间隔限制吗?

     解读:修正案取消原条例中关于“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限制。国家计生委明确同意辽宁不设生育间隔。凡是符合再生育法定条件的夫妻,可以结合自己的情况,自主决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间。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啥规定?

解读: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纳入本地人口总数,实行统一服务管理,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