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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

2014年09月28日 17:15         [关闭窗口]   [打印本稿]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
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
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
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
国发〔201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在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盐业管理条例》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规定的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附后)。
  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进一步扩大开放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国务院将根据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决定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
     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

                               国务院
                             2014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