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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2014年09月28日 17:13         [关闭窗口]   [打印本稿]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
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国发〔2014〕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9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全国各族人民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积极投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各地区、各行业涌现出一大批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他们是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优秀代表。为彰显他们的先进思想、模范事迹和崇高品质,促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不断发展,国务院决定授予678个集体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授予818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为促进中华民族大家庭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全国各族人民要以他们为榜样,自觉做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维护者,做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促进者,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求真务实、甘于奉献、开拓进取,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与进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国务院
                             201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