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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关于做好2014年国庆节假日旅游工作的通知

2014年09月28日 17:06         [关闭窗口]   [打印本稿]

关于做好2014年国庆节假日旅游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旅游明电[201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精神,做好2014年国庆节假日旅游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国庆节假期,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安全责任。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认真落实假日旅游安全的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领导责任。严格执行各类旅游节庆活动的安全审查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安全防范,切实防止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密切关注西非地区出现的埃博拉病毒疫情,严格按照国家卫计委发布的埃博拉出血热防控方案做好各类监测和防控工作。节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旅游道路特别是桥梁、隧道等交通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旅游场所特种设备开展安全检测。完善旅游安全服务规范,旅游从业人员上岗前要进行安全风险防范及应急救助技能培训。旅行社、景区要对参与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者进行风险提示,并开展安全培训,把安全责任落实每一个工作岗位。景区要加强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旅游景区突发事件、高峰期大客流应对处置机制和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各地要以全国人大旅游法执法检查为契机,推动旅游法全面贯彻实施。要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庆节前和节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旅游服务质量监管和旅游市场秩序规范联合执法力度,组织旅游、公安、交通、工商、食品安全、质检等相关部门,开展旅游市场检查,重点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健全旅游管理体制机制、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等情况,特别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零负团费”、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违规“一日游”等问题的治理情况进行检查。要规范导游行为,提升导游的文明素质。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有效处理游客投诉,把各种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严密防范因投诉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三、丰富假日市场供应。各地要充分挖掘旅游消费潜力,丰富旅游产品,活跃旅游市场。要推出内涵丰富、形式多样、群众参与性强的乡村旅游、文化旅游、民俗旅游、红色旅游、老年旅游等旅游活动,开发针对不同消费群体的观光、度假、休闲旅游产品,做好自驾游、健身游、购物游等个性化旅游活动的引导工作。要引导旅游企业继续开展多种惠民服务,开展跨区域协作,增强旅游便利性。

    四、深化文明旅游宣传。全面开展提升公民旅游文明素质的各项活动,加强在重点旅游城市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公共广场、商贸核心区、旅游景点等重点区域的文明旅游公益宣传,强化游客文明意识。开展文明旅游志愿服务活动和文明旅游主题活动。各级旅游部门要明确要求旅行社和导游、领队加强对游客文明行为举止、礼仪礼貌的宣传引导,及时劝阻游客的不文明行为。要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宣传正面典型,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文明旅游浓郁氛围。

    五、加强旅游公共服务。科学安排交通运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正点率。密切关注国庆节假日期间的气象变化,做好因航班延误、铁路晚点等原因导致旅客滞留的安置、疏散工作。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以及车站、广场、景点信息屏等多种渠道,建立假日旅游信息服务平台,动态发布关于住宿、饮食、气象、卫生和景区接待量等服务信息,引导游客合理安排出游。切实做好假日旅游组织协调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遇有重大事件和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各省(区、市)和重点旅游城市旅游部门及各旅游景区要在节前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和咨询电话,积极妥善处理假日旅游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和问题。

    国家旅游局     
20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