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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新规应多考虑保护女性
武汉市出台的计生新规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其主要原因就在于该规定把非婚生育的“未婚妈妈”和“小三”也列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对象。
非婚生子属计划外生育,所生的孩子占用了一定的社会资源,因此应当像对待其他计划外生育一样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或许正是制定这样一条政策的出发点。然而,如果仔细推敲,这个问题其实并不那么简单,它涉及女性的权益,也涉及立法的公平公正。
首先,生育并非女性单方面的行为,对生育性质的判定,不能撇开男性单独考量。同样,非婚生育也是双方的事情,男女双方都应该负有责任,只罚未婚妈妈和女性显然会有失公平,如果要追究责任,男方不应缺席。
其次,在现在这个多元社会,非婚生育可能有各种各样的情况。对于“未婚妈妈”而言,既可能是未婚先孕,也可能是自愿一辈子不结婚甘当未婚妈妈,还有可能是性暴力的受害者。即便是重婚或第三者生育,情况也可能会比较复杂,有的或许是“明知”他人有配偶,有的则可能是当事女性被欺骗。如果不分青红皂白,简单地按传统经验一刀切,推断“未婚妈妈”或“小三”的主观动机,还假定她们都有人抚养,那么很可能造成误伤。
再次,在进行此类立法时,未婚女性的生育权也应当被充分考虑。我国 1992 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立法中规定妇女有生育权,其中第51 条规定:“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我们虽不赞成未婚先孕的行为,但不能否认未婚妈妈也应享有生育权,其合法的权利理应得到保护。
此外,许多未婚妈妈也可能是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她们的经济状况本来就比较差,本应受到社会更多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要求她们缴纳高额的社会抚养费,很可能让她们走投无路,直接导致堕胎、弃婴事件的增加。
不可否认,近年来,利用“小三”进行计划外生育成为一部分富人逃避计划生育的手段,对这种现象有惩治与防范的需要。但也必须看到,非婚生育的原因很多,并不是每个人都奔着超生而来,这就需要在制定相关法规时严谨、细致、灵活,至少应从法律、法规上为各类不同性质的非婚生育厘出清晰的界线,同时还要考虑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妇女的权益。如果只是揪住处于前台的“大肚子”们不放,让她们去承担责任,或是自证清白,或许操作起来省事,但却很有可能伤害了女性,同时也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以上看法,算是对武汉市相关部门的一点建议。(姚鹏)
非婚生子属计划外生育,所生的孩子占用了一定的社会资源,因此应当像对待其他计划外生育一样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或许正是制定这样一条政策的出发点。然而,如果仔细推敲,这个问题其实并不那么简单,它涉及女性的权益,也涉及立法的公平公正。
首先,生育并非女性单方面的行为,对生育性质的判定,不能撇开男性单独考量。同样,非婚生育也是双方的事情,男女双方都应该负有责任,只罚未婚妈妈和女性显然会有失公平,如果要追究责任,男方不应缺席。
其次,在现在这个多元社会,非婚生育可能有各种各样的情况。对于“未婚妈妈”而言,既可能是未婚先孕,也可能是自愿一辈子不结婚甘当未婚妈妈,还有可能是性暴力的受害者。即便是重婚或第三者生育,情况也可能会比较复杂,有的或许是“明知”他人有配偶,有的则可能是当事女性被欺骗。如果不分青红皂白,简单地按传统经验一刀切,推断“未婚妈妈”或“小三”的主观动机,还假定她们都有人抚养,那么很可能造成误伤。
再次,在进行此类立法时,未婚女性的生育权也应当被充分考虑。我国 1992 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立法中规定妇女有生育权,其中第51 条规定:“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我们虽不赞成未婚先孕的行为,但不能否认未婚妈妈也应享有生育权,其合法的权利理应得到保护。
此外,许多未婚妈妈也可能是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她们的经济状况本来就比较差,本应受到社会更多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要求她们缴纳高额的社会抚养费,很可能让她们走投无路,直接导致堕胎、弃婴事件的增加。
不可否认,近年来,利用“小三”进行计划外生育成为一部分富人逃避计划生育的手段,对这种现象有惩治与防范的需要。但也必须看到,非婚生育的原因很多,并不是每个人都奔着超生而来,这就需要在制定相关法规时严谨、细致、灵活,至少应从法律、法规上为各类不同性质的非婚生育厘出清晰的界线,同时还要考虑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妇女的权益。如果只是揪住处于前台的“大肚子”们不放,让她们去承担责任,或是自证清白,或许操作起来省事,但却很有可能伤害了女性,同时也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以上看法,算是对武汉市相关部门的一点建议。(姚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