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艾滋病防治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57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艾滋病防治条例》共分七章六十四条,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读艾滋病防治条例
在一次世界艾滋病大会上,一条长长的红丝带,被抛在会场的上空,那是渴望社会理解与关爱的呐喊———发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还有他们的家属。
艾滋病是我国重点防治的重大传染病。为预防、控制艾滋病,捍卫公共卫生,1月2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57号国务院令,颁布《艾滋病防治条例》。该条例共七章六十四条,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五条主线贯穿艾滋病防治
就艾滋病防治,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谈了五点立法思路:
第一,艾滋病的传播,与人的行为密切相关;艾滋病防治不仅是公共卫生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因此,条例着重控制艾滋病传播的社会行为因素,重点规范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的高危险行为,通过推广行为干预措施,使全社会帮助他们改变高危险行为。
第二,政府主导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政府在艾滋病防治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同时,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通力合作,发挥社会基层组织和公民团体的重要作用。
第三,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戒毒、打击卖淫嫖娼工作相协调。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以及我国的试点经验已经证明,一些对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的干预措施,如安全套的推广使用、对吸毒成瘾者实行美沙酮替代治疗等,是行之有效的措施。因此,从保护广大公众的健康出发,条例规定有关部门针对一些特殊人群应当采取行为干预措施。
第四,加强宣传教育。预防为主,宣传教育为主是我国艾滋病控制的工作方针。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向公众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特别是向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传递科学、准确的艾滋病防治信息,引导人们改变危险的行为,减少或者阻断艾滋病病毒传播的因素。
第五,处理好保护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与采取控制措施的关系。条例在设定法律制度时,明确规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权利和义务。
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保障,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条例明确,无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还是他们的家属,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这是我国政府的一贯政策和主张。具体规定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他们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有关信息;
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治疗其他疾病。
同时,为维护公众健康,条例第38条也明确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就医时,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社会参与艾滋病防治
社会因素在艾滋病的传播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意味着对艾滋病的防治,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开展最广泛的宣传教育。
条例列出4方力量架构工作制度:一是各级政府应全面行使主要职责,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等;二是政府有关部门应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行为干预以及预防控制等工作;三是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以及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开展相关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四是应在基层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作用。
条例突出强调,必须开展全民防治艾滋病的普及性宣传教育;加强对学生、育龄人群、进城务工人员、妇女等重点人群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负有宣传教育的义务;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与支持医务人员以及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何谓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
条例特指有卖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恋行为、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
如何改变这些人群的行为方式?
条例提倡由政府主导,制定措施,鼓励、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
行为干预措施旨在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比如,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推广使用安全套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严格防控医源性感染
怎样避免发生艾滋病医源性感染,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条例第35条规定,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监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另外,条例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否则与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一样,不得采集或者使用;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和人体血液制品等的,一律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检疫。
无论是医疗卫生机构,还是血站、单采血浆站等,如果违反条例的相关规定,都要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艾滋病咨询监测自愿
开展艾滋病检测,是发现艾滋病感染者的有效途径。
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卫生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防治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条例同时规定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防控艾滋病的需要,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免费提供多项医疗救助
条例设专章规范治疗与救助,条条款款充满关怀。
条例从第43条到第47条规定:向农村艾滋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减免相应的教育费用;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对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扶持其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财政保障艾滋病防治费用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全国艾滋病防治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各省级政府自行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条例要求地方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相关链接
卫生部、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日前联合发布了2005年中国艾滋病疫情最新统计数字,截止到2005年底,我国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65万人,其中病人数约为7.5万人,
因艾滋病死亡约为2.5万人。2005年新发生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约为7万人,高于2003年6万左右的感染人数。
据国务院艾滋病防治领导小组组长、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介绍,目前我国艾滋病疫情仍然呈低流行状态,但感染率呈上升趋势,局部地区和重点人群已经呈现高流行,疫情正在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传播途径以注射吸毒和性接触传播为主,经性接触途径感染艾滋病病毒人数明显增加。
来源: 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