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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娟代表建议再度修改《妇女法》

2013年06月11日 22:21         [关闭窗口]   [打印本稿]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龙岩市副市长张秀娟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联合其他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尽快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
  “《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修改后,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张秀娟说,但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为此,张秀娟等代表提出如下建议:
  建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招工、升学、就业和录用公务员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录用标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以及退休年龄。”
  建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妇女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用检测B超、染色体等医学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流产女胎;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以任何理由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和遗弃老年妇女。”
  建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章增加一条,具体内容建议如下:“禁止重婚、包二奶、同居等违法行为。”
  建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章增加二条,具体内容建议如下:“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因重婚、包二奶、同居等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违法者应依法受到处罚;对用B超、染色体等医学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流产女胎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