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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按女性人数核拨妇女儿童事业专项经费

2013年06月11日 22:21         [关闭窗口]   [打印本稿]
  近日,重庆市政府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表示,市政府从2008年起按照户籍女性人口人均不低于0.5元的标准核拨全市妇女儿童事业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以每年不低于0.1元的标准逐年递增,到2012年达到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由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共同分担。其中,对国家级和市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全额由市财政安排;对主城9个区,由市财政补助30%,区财政安排70%;其余各区县,由市财政补助50%,区县本级财政安排50%。通知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整合社会资源,多方式、多渠道筹措妇女儿童事业发展资金,形成多元化投入格局;有关部门在规划本系统社会事业发展资金时,要适当向妇女儿童事业倾斜,有条件的可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女性人群和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
  重庆市政府此举从制度层面上保证了重庆市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有了专项经费,重庆市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将用好用活这笔专项经费,切实为妇女儿童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全力推动重庆妇女儿童事业又好又快发展。